河北任丘 受贿行贿一起查 吃者被吃者共同“挨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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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几何时,我是奔跑在南大港大洼里满怀梦想的少年;我是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的优秀青年,我是全院最年轻的副庭长、庭长、副处级干部!可实际上,我却让自己一步一步沦落到腐败分子、罪犯的地步。今生我已经不能再佩戴党徽法徽,但我会将他们镌刻在心里,让他们永远激励监督着我,知错、改造、守法做人”。副处级干部李某因涉嫌受贿罪,现被移送至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刘某因犯行贿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18年8月23日,沧州市纪委监委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干部李某涉嫌受贿案中刘某涉嫌行贿问题线索指定任丘市纪委监委管辖。

  “我是一个外地人,来你们沧州发展,人生地不熟,跟李某根本就不认识,更不可能有经济往来,而且我信佛的,佛家弟子是不会说谎的……”,“纪委监委是管当官的,管党员的,你们能拿我怎样”,调查之初,刘某拒不配合调查,并与相关人员建立攻守同盟。为了避免其继续串供或毁灭证据,根据我国《监察法》相关规定,经沧州市纪委监委批准,任丘市纪委监委果断对刘某采取了留置措施。

  为了迅速实现案件突破,调查人员综合采用多种调查措施,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搜查刘某住处及公司办公地点,扣押关键账目;调取该公司相关裁判文书及工商登记资料,多方收集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在大量客观证据面前,刘某终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调查发现,2015年初,被调查人刘某挂靠河北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沧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筑款发生纠纷,刘某遂请托李某,为其在法院疏通关系并承诺提供运作费用,以达到胜诉目的。2016年至2017年,刘某向李某行贿共计30余万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任丘市纪委监委调查人员不仅严格按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并充分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工作,切实保证工作程序,证据收集审查,法律适用实现法法衔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提高案件质量,守住审查调查工作的生命线。同时,任丘市纪委监委实现案件质量“双保险”,即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引导收集固定证据;邀请任丘市检察院业务专家就调查方向、取证程序及法律适用提供法律支持,争取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实践、历史检验的铁案。

  行受贿本身就是对合犯,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政策上对行贿犯罪一直持宽纵态度。“任丘市纪委监委建立‘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机制,以查处受贿带动查处行贿,查处行贿促进查处受贿,双管齐下,推进良法善治,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法和强调。(作者:谢腾 陈洁)